交通車


                                                
及人小學學生交通車乘車辦法
                                                                           

交通車派用車輛為日本原裝車輛,每車座位19座(不含駕駛及隨車阿姨)。


一、車班規劃

(一)乘車調查:針對寒暑假前已註冊之學生發給乘車調查表以了解上下車地點,規劃下學期行車路線,確認搭車時間及地點並通知家長。

(二)路線規劃:交通車以行駛幹道為主,各停靠站應相隔適當距離,以免停靠困難及增加行車時間。

(三)交通路線經檢討後,得視需要機動調整搭車路線、停靠時間或停靠站,並經校方同意後通知家長。

(四)未經校方同意,家長不得私下要求司機延伸或變更行駛路線、臨時路邊停車、增設停靠站、進入巷道接送學生等。

(五)學期中新增或變更搭車需求流程:

1.家長新增搭車需求或提出路線變更申請後,以欲搭乘之路線有空位者為限。

2.變更搭車需求須以該變更後之路線行駛路程,並配合該路線之發車時間為原則。

3.確認申請之路線有空位後,由交通車辦公室另行通知搭車日期。

(六)搭乘交通車以一學期固定搭乘為登記原則,學期中如因個人因素無法繼續搭車,則視同放棄車位,回復搭車時依前第(五)項辦理。

(七)座位編排依下列順序由前座向後排定:

1.低年級生。

2.易暈車學生。

3.其他有特別編排座位之必要者。

(八)交通車行駛路線及停靠地點時間依新學期搭車狀況進行修正調整。每學期開始一週後,若有巨大變動,將依實際到校及返家時間再酌予修正,並發給家長通知單。

(九)行駛路線及停靠站等相關資訊請向交通車辦公室查詢。


二、車輛調度

(一)以各區乘車人數做為車輛路線規劃依據。

(二)每車乘坐人數為19人(不包含駕駛及隨車人員),同區乘車人數超過19人,視情況另開一路線接送學生。

(三)承包公司(即運送人)應提供登記搭乘學生總人數足額之車輛,不得以調度或其他理由減少提供車輛。


三、發車時間:

(一)起站:上學依各路線07:00、08:00到校時間推算起站發車時間,並參酌實際情況適度調整;下課發車時間分為15:40、16:35、17:15、17:45四梯次放學。

(二)各停靠站:依約定時間發車,學生家長應於約定發車時間前準時到站;如因交通狀況不良致延後到站時,隨車阿姨須先行通知家長。

 

 

 

四、費用說明(110.09.01起適用)110學年度新生於新生訓練開始適用

(一)費用對照表:

交通車費率表

區域劃分 

雙程每日車資

單程每日車資

(雙程的75%)

永和近程(永和路一~二段、竹林路、永和區中山路一段、福和路、自由街)

150

115 

永和(永和近程以外區域) / 中和

160

120 

台北市(下列路段以內區域)

南昌路二段(捷運古亭站)、杭州南路(信義路口)、延平南路(和平醫院)、中華路二段(莒光路、萬大路)、西藏路(環南市場)、環河南路二段(雙園街口)

210

160 

板橋/新店/土城 近、中程(遠程以內區域)

210

160 

板橋 / 土城 / 新店 遠程(板橋篤行路(含)以外區域、土城中央路三段(含)以外區域、新店安康路三段(含)以外區域)

250

190 

新店 (安祥路 / 錦繡)

300

225 

新莊、三重

審議中

審議中

 

(二)搭乘方式及其收費辦法:

搭乘方式

收費方式

1

上、下課均搭乘交通車,且登記在同一地點上下車。

以該路線雙程每日車資價格收費。

2

僅上課或下課搭乘交通車,且登記在同一地點上或下車。

以該路線單程每日車資價格收費。

3

上、下課均搭乘交通車,但上、下課分別登記兩個不同地點上下車。

以上課路線單程及下課路線單程每日車資價格分別計算加總收費。

4

上、下課均搭乘交通車,但下課另有數日登記搭車地點與上課搭車地點不同。

分為兩個部份,並依照實際發生日數計算後之總和:

1.上下課同一地點,以雙程費用*實際發生日數計算。

2.上下課不同地點,上下課各依單程費用*實際發生日數計算後加總。

 

註1:交通車座位以週一至週五連續五天固定搭乘之登記為原則,若只固定搭乘部分天數者,其未搭乘天數視同放棄,不另退費。     

註2:放學搭車時間為低年級15:40(第一班車),中年級16:35(第二班車),高年級17:15、17:45(第三班車),除有參加才藝班外,中年級不得申請搭乘第三班車,低年級不得申請搭乘第二、三班車,高年級經學校同意提早離校者,得申請搭乘第一、二班車,但均以全學期固定搭乘同班次為原則。如因交通車輛調度無法排定依放學時間搭車者,不在此限。

註3:因行車距離、車輛調度關係,新店、板橋、土城地區無法於16:35發車,第三班車則視當學期搭車人數分別安排於17:15或17:45發車;台北地區僅於16:35及17:45發車。

註4:交通車辦公室係依乘車學生登記之班次、上下車地點,安排行車路線,故座位一經安排即不得隨意更動,並依照第一條第(五)項至第(七)項為辦理原則。          


五、臨時搭車                                           

(一)搭乘交通車以一學期固定搭乘為原則,若有特殊需求,得申請臨時搭車。

(二)收費方式:單次收費新台幣300元。

(三)臨時搭車應配合現有班次及空位,安排學生座位及路線,不得影響固定乘車學生權益。


六、繳費:搭乘交通車為學期登記制,並依每月上課日數計算車費按月繳納。


七、退費:如學生於學期中因轉學等因素不再就讀,可申請於離校日起辦理退費,其餘不辦理退費 (如遇不可抗力以致學生不需到校上課,或中途退搭等情事均不退費)。


八、行車秩序:各車均派隨車人員全程維持學生上下車及行車期間安全,學生均應聽從隨車人員指導。在交通車上應遵守秩序,嚴禁喧嘩、說髒話、打架、賭博、騷擾同學、車上奔跑、故意製造髒亂、不聽從司機或隨車人員勸導、一人占據兩座位或其他不當行為。在車上破壞公物經查證屬實者,應照原價賠償。隨車人員對行車秩序負管理之責,遇有特殊異常情況時,填寫行車狀況記錄交至學務處,違反以上規定者,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第一次口頭勸誡。

(二)第二次請生教組輔導,除列入紀錄備查外,並請導師於聯絡簿通知家長。

(三)第三次召開學務會議,邀司機或隨車人員列席陳述事實經過,並請家長到校了解事實經過,共同輔導學童不再犯。

(四)第四次再犯者,為免影響其他學童安全,於提交校方通過後停止其搭乘原路線交通車乙週,由家長自行接送。恢復搭乘後,如仍未能恪守乘車相關規定者,將禁止其搭乘原路線交通車,由家長自行接送。


九、行車安全:

(一)校方定期督導交通車是否配備急救箱與滅火器、安全門是否可以正常運作、車輛定期維修保養記錄、駕駛健康檢查記錄等,相關資料存檔備查。

(二)承包公司於簽訂承攬契約時,須提供乘客保險證明及警察機關對行車人員提供之有無不良前科證明。

(三)承包公司應要求各車司機恪遵政府交通法令,不違規、不超速、不酒後開車,以保障學童安全。


十、車輛衛生:

(一)交通車應每日清潔打掃。

(二)車上不得飲食。

(三)搭車學生應保持車輛乾淨,下車前應將個人垃圾打包帶下車處理,不得故意破壞車上整潔,情節重大者,依「故意製造髒亂」處理。

(四)交通車視情況需要,每月至少須執行衛生消毒乙次;若遇特殊重大疫情防疫期間,每車次發車前後需擦拭消毒,以維持學童健康。